過去未滿14歲的被保險人,最高可投保200萬的死亡保險,當作是喪葬費用,
但由於近來社會上越來越多狠心父母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殺害自己的子女,
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今年立院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也就是說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日後不能買有死亡理賠的險種,自今年2/3開始實施,不溯及既往。
 
影響較明顯在於,之後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不能投保 意外險,
然而年紀小的意外死亡發生率也是相對高的,
另外是過去規劃兒童醫療險,可以最低額度壽險為主約加上附約定期醫療險為費用最低,
現在主約非得是終身醫療險或是年金險,最低門檻的費用就會比之前高。
坦白說就保險的意義與價值而言,兒童本身還未承擔責任,
死亡理賠的意義在於支付其喪葬費用及另種形式的供養父母,
但實際上壽險的額度應該與其承擔的家庭責任成正比,
例如家庭收入主要來源的父親,就需要較高的壽險額度以彌補一旦身故時的收入中斷造成家庭經濟困頓,
而小孩子相對不至於影響到家中經濟,這樣的新法應該不至於有負面影響,
然而全球可能只有台灣這樣規定,因此如果真要兒童的死亡保障,就是到國外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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